FOLLICON 初蕊育髮系列與奈米導入儀器租賃合約書
聯絡人: 林士勛
公司名稱: 力璽租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 45131920
聯絡電話: 0905933947
Email: tw.drpen@gmail.com
立約日期: 2025/06/22
承租人: 123
公司/店名:
統一編號:
連絡電話: 0958839939
Email: yen0958839939@gmail.com
立約日期: 2025/06/22
租賃設備: [6268](租賃設備選項)
台數: [6269](台數)
租賃期間: [6270](起始日)~ [6271](終止日)
租賃項目: [184]
租賃期數: [191]
付款方式: [59]
租賃方案金額: NT$ [192]
1. 儀器於租賃期間內,若非乙方人為因素導致之損壞或故障,均享有保固服務,可直接更換,惟更換品不限定為新品,亦得為功能正常之良品。
2. 若於保固期間內,因乙方使用不當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,致儀器損壞或故障時,乙方應負擔相關維修費用,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3. 保固期間內,如需進行儀器或產品之更換、維修,或於租賃期初及期滿時寄送與返還產品及儀器,其往返運費由甲、乙雙方各自負擔一趟之費用。雙方應善盡保護產品及儀器之責任,若任一方因未盡妥善保護義務,且損壞並非第三方所致,則應由疏失方負擔該損壞之修復或賠償費用。
1. 合約期間內若提前退租,已繳納之費用恕不退還。乙方應於書面通知退租日起三個工作日內,完整寄回儀器本體、所有配件及FOLLICON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。
2. 若合約期滿後未續約且逾期未繳回儀器及相關物件者,將自逾期日起按每日新台幣1,500元計收違約金,直至全數歸還為止。
3. 合約期滿前三十日內,乙方可選擇續租或依當期價格比例進行買斷。
4. 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如已拆封或包裝毀損,乙方應依報價單上標示價格全額支付。
5. 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拆封後,應依報價單照價支付;未拆封且包裝完整者於期滿時得原封退還。
6. 租賃期間,乙方應善盡保管義務;如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包裝有任何毀損將視為已拆封,需依照條款支付費用。
7. 租賃期間如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已使用完畢,需另行訂購者,乙方應先結清所有尚未結算之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費用。每台租賃儀器於每次啟用「先享後付專案」時,以最多十組產品為限。
1. 就本協議而言,「機密資訊」係指一方向他方披露或提供之所有資料,包含但不限於文件、軟體、技術、策略、計畫、商業機密及其他具敏感性之資訊,無論該等資訊是否明確標示為「機密」。
2. 雙方同意:對於經由對方取得的所有機密資訊,應善盡保密義務,並不得未經書面同意而揭露予第三人。於合理範圍內限制其員工、代理人或協力廠商接觸機密資訊,並確保前述人員遵守與本協議相同之保密義務標準。
1. 本合約之解釋、適用及效力,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2. 除因天災、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履行外,倘雙方因本合約發生任何爭議,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1.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甲乙雙方協議補充或依相關法令修訂,並應以書面為之。所有本合約之附件,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2.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,雙方簽署後即生效力。
(簽名) [93]
(簽名)
FOLLICON 初蕊育髮系列與奈米導入儀器租賃合約書
聯絡人: 林士勛
公司名稱: 力璽租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 45131920
聯絡電話: 0905933947
Email: tw.drpen@gmail.com
立約日期: 2025/06/22
承租人: test
公司/店名: test
統一編號: test
連絡電話: 0958839939
Email: 94su311235@gmail.com
立約日期: 2025/06/22
租賃設備: [6268](租賃設備選項)
台數: [6269](台數)
租賃期間: [6270](起始日)~ [6271](終止日)
租賃項目: [184]
租賃期數: [191]
付款方式: [59]
租賃方案金額: NT$ [192]
1. 儀器於租賃期間內,若非乙方人為因素導致之損壞或故障,均享有保固服務,可直接更換,惟更換品不限定為新品,亦得為功能正常之良品。
2. 若於保固期間內,因乙方使用不當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,致儀器損壞或故障時,乙方應負擔相關維修費用,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3. 保固期間內,如需進行儀器或產品之更換、維修,或於租賃期初及期滿時寄送與返還產品及儀器,其往返運費由甲、乙雙方各自負擔一趟之費用。雙方應善盡保護產品及儀器之責任,若任一方因未盡妥善保護義務,且損壞並非第三方所致,則應由疏失方負擔該損壞之修復或賠償費用。
1. 合約期間內若提前退租,已繳納之費用恕不退還。乙方應於書面通知退租日起三個工作日內,完整寄回儀器本體、所有配件及FOLLICON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。
2. 若合約期滿後未續約且逾期未繳回儀器及相關物件者,將自逾期日起按每日新台幣1,500元計收違約金,直至全數歸還為止。
3. 合約期滿前三十日內,乙方可選擇續租或依當期價格比例進行買斷。
4. 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如已拆封或包裝毀損,乙方應依報價單上標示價格全額支付。
5. 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拆封後,應依報價單照價支付;未拆封且包裝完整者於期滿時得原封退還。
6. 租賃期間,乙方應善盡保管義務;如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包裝有任何毀損將視為已拆封,需依照條款支付費用。
7. 租賃期間如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已使用完畢,需另行訂購者,乙方應先結清所有尚未結算之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費用。每台租賃儀器於每次啟用「先享後付專案」時,以最多十組產品為限。
1. 就本協議而言,「機密資訊」係指一方向他方披露或提供之所有資料,包含但不限於文件、軟體、技術、策略、計畫、商業機密及其他具敏感性之資訊,無論該等資訊是否明確標示為「機密」。
2. 雙方同意:對於經由對方取得的所有機密資訊,應善盡保密義務,並不得未經書面同意而揭露予第三人。於合理範圍內限制其員工、代理人或協力廠商接觸機密資訊,並確保前述人員遵守與本協議相同之保密義務標準。
1. 本合約之解釋、適用及效力,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2. 除因天災、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履行外,倘雙方因本合約發生任何爭議,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1.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甲乙雙方協議補充或依相關法令修訂,並應以書面為之。所有本合約之附件,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2.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,雙方簽署後即生效力。
(簽名) [93]
(簽名)
FOLLICON 初蕊育髮系列與奈米導入儀器租賃合約書
聯絡人: 林士勛
公司名稱: 力璽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 45131920
聯絡電話: 0905933947
Email: tw.drpen@gmail.com
立約日期: 2025/06/30
承租人: 王曉明
公司/店名:
統一編號:
連絡電話: 0958839939
Email: moksa0923@gmail.com
立約日期: 2025/06/30
租賃設備: [6268](租賃設備選項)
台數: [6269](台數)
租賃期間: [6270](起始日)~ [6271](終止日)
租賃項目: [184]
租賃期數: [191]
付款方式: [59]
租賃方案金額: NT$ [192]
1. 儀器於租賃期間內,若非乙方人為因素導致之損壞或故障,均享有保固服務,可直接更換,惟更換品不限定為新品,亦得為功能正常之良品。
2. 若於保固期間內,因乙方使用不當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,致儀器損壞或故障時,乙方應負擔相關維修費用,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。
3. 保固期間內,如需進行儀器或產品之更換、維修,或於租賃期初及期滿時寄送與返還產品及儀器,其往返運費由甲、乙雙方各自負擔一趟之費用。雙方應善盡保護產品及儀器之責任,若任一方因未盡妥善保護義務,且損壞並非第三方所致,則應由疏失方負擔該損壞之修復或賠償費用。
1. 合約期間內若提前退租,已繳納之費用恕不退還。乙方應於書面通知退租日起三個工作日內,完整寄回儀器本體、所有配件及FOLLICON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。
2. 若合約期滿後未續約且逾期未繳回儀器及相關物件者,將自逾期日起按每日新台幣1,500元計收違約金,直至全數歸還為止。
3. 合約期滿前三十日內,乙方可選擇續租或依當期價格比例進行買斷。
4. 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如已拆封或包裝毀損,乙方應依報價單上標示價格全額支付。
5. 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拆封後,應依報價單照價支付;未拆封且包裝完整者於期滿時得原封退還。
6. 租賃期間,乙方應善盡保管義務;如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包裝有任何毀損將視為已拆封,需依照條款支付費用。
7. 租賃期間如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已使用完畢,需另行訂購者,乙方應先結清所有尚未結算之初蘊育髮系列產品組費用。每台租賃儀器於每次啟用「先享後付專案」時,以最多十組產品為限。
1. 就本協議而言,「機密資訊」係指一方向他方披露或提供之所有資料,包含但不限於文件、軟體、技術、策略、計畫、商業機密及其他具敏感性之資訊,無論該等資訊是否明確標示為「機密」。
2. 雙方同意:對於經由對方取得的所有機密資訊,應善盡保密義務,並不得未經書面同意而揭露予第三人。於合理範圍內限制其員工、代理人或協力廠商接觸機密資訊,並確保前述人員遵守與本協議相同之保密義務標準。
1. 本合約之解釋、適用及效力,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2. 除因天災、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履行外,倘雙方因本合約發生任何爭議,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1.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甲乙雙方協議補充或依相關法令修訂,並應以書面為之。所有本合約之附件,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2.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,雙方簽署後即生效力。
(簽名) [93]
(簽名)